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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关于课程考核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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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4:2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突出学习过程和过程性评价,减少学生采用突击式死记硬背方式临时储存知识来应付考试的现象,将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有机结合,强化对学生的过程培养和能力培养,丰富课程考试方式,并以此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变革,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要求与考核方式
(一)所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二)全过程考核
   课程考核要贯穿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本规定在以往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基础上,增加期中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分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阶段进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而成,三个阶段成绩比例原则上为30%、30%、40%。
   1个学分以下(含1个学分)课程可不进行期中考核。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各占50%。
   实验课程可只设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各占50%。有实验(实践、实训)环节的理论课程成绩由理论部分成绩和实验(实践、实训)部分成绩组成,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理论部分和实验环节所占的学时比重,制定适当的成绩比例。实验考核部分的成绩评定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平时考核
每门课程的平时考核不应低于2种(含2种)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考勤、平时作业、课程发言(讨论)、参加教学活动等。其中,作业为平时考核必选方式。
2、期中考核
课程期中考核是学期中间或课程内容讲授过半时,对学生掌握该课程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测试。期中考核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在学校推荐的以下形式中自行选定。
(1)大作业
(2)小型项目
(3)课程论文
(4)报告(本专业领域内的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
(5)设计或方案(班主任计划制定、教案设计、其他方案设计如策划等)
(6)技能考核(技能测试、操作、机试、说课、试讲、个人(汇报)表演、作品展示)
(7)闭卷或开卷考试
(8)口试
   期中考核如选定开卷或闭卷等试卷形式考核时,试卷的管理如印刷、发放、保管等由二级学院或教学部自主进行。任课教师自行监考,随堂考试,时长自定。
采取论文、报告、设计、方案等书面形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需提交手写稿,不得提交打印稿,涉及引用的参考文献或资料必须标明出处。凡不标明出处、引用参考内容达到总篇幅30%以上或由教师直接认定学生之间雷同的,该项考核成绩一律以零分计算。
3、期末考核
   课程的期末考核是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除考查学生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外,尤其要侧重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相关技能的考核。理论必修课的期末考核必须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进行。其他类型的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选定合适的考核方式。
二、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补考(学位课除外)和重修。补考采用该课程上学期期末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总成绩由补考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综合评定。
   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行学位课制度,每门学位课必须达到70分(同时,四年所有修学的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含))以上,才能获得学士学位。如果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可重修一次。重修学位课程的绩点以第一次课程考试绩点为准(与其他课程相同,即第一次考试低于60分,绩点为0,高于60分低于70分,按相应绩点计算方法计算),重修后课程成绩如果高于70分(含),以70分计,绩点则不再计算。任一门学位课成绩低于70分,则取消获取学士学位资格(即使所有课程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对于跨学期开设的学位课程,每学期可按单门课程对待(即成绩要求、绩点计算和重修与单门学位课相同)。学位课需要重修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参加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否则所缺项目成绩以零分计算。重修课程的考核按照新学期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三、附则
(一)各学院、教学部可结合学科、专业、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相关课程具体的考核办法。各系、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对课程考核方式的讨论、论证,进行分类设置,不能千篇一律、流于形式。课程三个阶段的考核方式确定后,要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或评分细则,作为成绩评定依据,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或细则评定成绩。评分标准或细则要侧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级学院、教学部要对课程考核方式、评分标准或细则等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音乐术科、体育术科、美术术科、外语口语课程等特殊课程的考核,相关学院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出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任课教师学期初应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要求,并按相关细则组织考核。各类考核原始材料应规范保存,以备查阅。
(四)课程考核的其他要求,按照《湛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若与本补充规定有矛盾的地方,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2012年3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湛江师范学院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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