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湛师人 | 岭南师范学院(原湛江师范学院)BBS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63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楼
发表于 2016.9.16 14:3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湛 江 中 公 教 育 赤 坎 学 习 中 心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 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使用帮助
1.发帖导航 2.帮助文档 3.账号密码 4.广告业务 5.社团合作 6.联系我们 举报 | 报错

版权声明
免责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业务合作
Archiver
举报

Copyright © 湛师人论坛 zhanshiren.com 2008-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粤ICP备0902848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1 © Comsenz Inc. GMT+8, 2024.4.29 00:26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